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坛丘地处太湖之滨,境内土地肥沃,良田万顷,地势平坦,气候温和,雨量充沛,历来盛产稻麦和油菜籽,是重要的粮油基地;坛丘也是一个水产养殖基地,境内河道纵横贯穿,湖荡星罗棋布,是典型的江南鱼米之乡。新中国成立前,由于长期受封建生产关系的制约,大部分土地被地主占有,广大农民缺田少地,而且生产方式落后,作物品种低劣,产量很低;水利失修,旱涝病虫灾害时有发生,广大农民处于贫困状态。

新中国成立后,农村实行土地改革,废除封建剥削制度,改革生产关系,实现耕者有其田。接着组织互助组、合作社,成立人民公社,依靠集体力量兴修农田水利,实现机电排灌,提高抗灾能力。引进优良品种,推广应用农业生产新技术,普及科学种田知识,改变耕作制度,农作物产量逐年上升,种植、养殖等各业发展较快。

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,农村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,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,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。90年代起,调整产业结构,粮油、水产品、畜禽的生产均达到一个新的水平。

一、土地分布

新中国成立前,坛丘地区以农业为主,农村经济为封建土地所有制,土地占有状况不合理,绝大部分土地被地主、富农占有。据1951年统计,坛丘地区农村共有8412户,耕地48055亩,其中地主195户,占总户数的2.32%,有土地29266亩,占总面积的60.9%,平均每户占有土地150.1亩。贫雇农5468户,占总户数的65%;只有耕地2734.5亩,占总面积的5.69%,平均每户只有土地0.5亩。因而广大贫困农民为维持生计,只能租种地主的土地或离家做长工、短工,地主和贫困农民形成剥削和被剥削关系。

二、田租剥削形式

地主剥削农民的主要形式有大租田、小租田、顶账田等。

(一)大租田  

土地所有权属于地主,佃户只有耕种权,地主把田租给佃农耕种,佃农每年每亩要向地主缴纳田租米57斗(每斗合7.5公斤)。

(二)小租田  

又称花厘田,土地所有权属地主,每年收割结束,租期终止;每年每亩收租米11.2石(每石合75公斤)。正常年景每亩农田产大米22.5石,缴了租米扣除农本后,获利微薄。

(三)顶账田  

农民为了取得较稳定的土地耕种权,用钱向地主顶租田面,签订顶租年限,获得耕种。佃农耕种租田的结算形式有定租、活租、钱租、物租等。“定租”指核定租额几年不变,不论年景好坏,必须交清已定租额;“活租”是指每年核定的田租数额;“钱租”是指缴纳时如遇粮价低贱,则以钱缴租;“物租”指以物抵租,主要以当地土特产抵租。

无论是哪一种田租形式和结算方式,贫困农民都不堪重负,农民为了生计,时有发起抗租斗争,反抗地主的残酷剥削。民国30年(1941年)秋收结束后,大谢乡农民沈金观发起减租减息斗争。

三、地主剥削农民的主要手段

地主剥削农民的主要手段有雇工、催租、逼租、租限和以租变债卖青苗等手段。

(一)雇工  

以出卖劳动力维持生计者为雇工。地主雇用一个男劳动力年报酬折合大米7斗左右,食宿由雇主提供。受雇的男劳动力要负担5亩左右农田的管理,农忙季节还要雇短工。

(二)催租  

秋收后,地主派出账房(管理钱财者)及雇佣催租人(称圩甲)下乡到佃农家催讨田租。在外地放租的地主用船去催租。

(三)逼租  

如逢灾害年景,粮食欠收,佃农无法缴租,地主就动用地方势力(自卫队),以抗租罪名拘捕关押欠租佃户,限期交租放人,逼迫佃户卖田押地,破产抵租。

(四)租限  

地主规定佃户交租的日期一般有“三限”,每限10天左右,在规定期限内交租者,可有折让;逾期交纳者则要加罚。限期常在秋收前确定。

(五)以租变债  

佃户当年欠租无法偿还,地主则变换手段将租金变为债款,由佃户主人作保并立下契约,限期加利归还。

(六)卖青苗  

每年农田庄稼在青黄不接的春秋季节,农民遇到自然灾害或流行性疾病,急需钱粮时,贫困农民将田间的青苗作抵押,向地主借钱粮,到收获时偿还新粮。其利息和季节差价近50%